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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2005-7-4 18:31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规定审计业务的经历(执行法定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 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应当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条件: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5)

  (全体合伙人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六)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

  (七)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股东会决议、股款交割证明等);

  (八)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九)书面合伙协议;

  (十)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十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十二)所有合伙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授权委托书(不得委托非拟任本所从业人员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申请材料(全部申请表及所附申请材料)属实,无一疏漏并共同承担责任。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

  注:(1)报送的材料中,凡作本次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有关书证材料,如审批表格、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合伙协议、合并或分立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均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原件的复印件。(2)申报材料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四号字体、A4型打印纸,附材料目录和起始页码,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两套,其内容、顺序、页码应相一致。申报材料中涉及合伙人姓名及相关书证材料前后顺序应相一致。(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以上三表应在装订材料之外,单附一份原件。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程序(一)报送初审材料。申请人根据申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报送的材料的要求,备齐材料后,报送至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初审,地址:南四府街41号6楼626室,电话:029-87611481,联系人:闫开宁、马骋。

  (二)初审: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是否已载明规定的内容;

  3.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符合设立事务所的条件,核对有关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申请。经过初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省财政厅予以受理,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对不予受理的,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公示监督。省财政厅对已受理的设立申请相关资料在陕西会计网(http:sk.sf.gov.cn或http:61.185.224.43)陕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进行15日的公示,并置于办公场所,公开接受有关各方查询。对公示期间发生的举报、反映出的问题,省财政厅在公示结束日后进行核查。

  (五)复审办文。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提交财政厅联席会议进行复审,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对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上网公告。

  (八)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行政复议受理:陕西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9楼912室。